【聚焦设施农业】创新!创新!设施农业的“光伏”路径
国家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等场地建设光伏项目,此类用地也符合土地高效利用的原则。 但是,农业大棚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存在不同职能部门的交叉监管。 光伏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将存在一定难度。
部分农业公司,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或者流转的方式,直接在一般农用地上开展农业种植或养殖,并设置相应的养殖大棚、管理用房、生产监控室、饲料房等。此类在一般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大棚,其土地性质仍是农用地,一般没办法取得相应的产权证。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接着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
非农建设应按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统筹安排。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违法用地的,须依法查处到位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比如广东省规定,在没有产权证的农业大棚屋顶上建设光伏项目,一般无法按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则该类项目需遵循地面式光伏项目的相关规定,且此类项目需考虑农业大棚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问题。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流程,一般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所在镇街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需就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使用条件协商一致,签署相关格式化文本《设施建设方案》《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将上述文本一并报镇街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镇街一级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检查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完成后,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报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实践中,光伏业主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农业大棚不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光伏所依托的农业大棚将存在违法用地风险;如仅办理了农业大棚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则光伏项目可能被认定为“将原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
此时,为了项目用地合规,光伏业主一方面能够考虑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能否以“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形式将光伏项目一并做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另一方面可优先考虑与农业经营主体协商变更养殖、种植方案,不建设农业大棚,则农业大棚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光伏项目按农光互补形式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由基层农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一般只关注农业种植养殖,对光伏项目并不了解,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备案多持谨慎态度。光伏投资者需关切农业大棚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合规性,提前与属地有关部门做好沟通,确认光伏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