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形式养殖蛋鸡怎么样做管帐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出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则:“现在,一些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定托付养殖合同,向农户供给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归于公司),农户养殖畜禽苗至制品后交给公司收回,公司将收回的制品畜禽用于出售。
在上述运营形式下,纳税人收回再出售畜禽,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归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则的农业产品。”
因而,“公司+农户”形式养殖蛋鸡事务中涉及到企业向农户供给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归于公司)的管帐核算,又包含农户养殖畜禽苗至制品后交给公司收回,公司将收回的制品畜禽用于出售的管帐核算。
(一)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则,企业向农户供给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归于公司,因而在供给的时分不能作为出售处理,而应作为农业出产所带来的本钱核算。
(二)在收回鸡蛋或退役蛋鸡时,对收到的产品确以为“耗费性生物财物”,并按合理办法分摊结转出产所带来的本钱,一起结算敷衍农户的养殖费用。
阐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变革试点区域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30号)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变革试点期间,撤销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捕捞业,且运营项目归于农业税(包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纳税规模的,其获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在付出农户托付养殖费用时,不需要扣缴农户的个人所得税。
阐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则,以“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出产的企业,可以轻松的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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