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强地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林业局于2024年1月29日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修订后的《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67种,其中陆生野生动物60种,水生野生动物7种。对照原名录(闽政〔1993〕31号),保留黄鼬、戴胜、灰喜鹊等45种;新增黑白飞鼠、罗纹鸭、福建华珊瑚蛇等22种;对狼、豹猫、杂色鲍、白鹭、眼镜蛇、大竹蛏等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者种群数量较多、不存在生存威胁的47种(类)野生动物,予以调出。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同时,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禁止将来源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
《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收录野生植物38种,其中林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36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2种,均为野生种群数量处于“个十百千”数量级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且多数物种的分布范围少于10个县(市、区),野生种群面临较大生存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建立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和改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此外,由于环境影响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置。建设项目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野生植物行政主任部门和相关的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培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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