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会计科目影响变化
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以及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我国财政管理改革已迈入全面建设“一体化”新阶段。新经济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环境的变化也必然影响政府会计核算的相关变化,财政部及时回应并不断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使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财政部已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0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2项应用指南、1项《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及多项新旧制度衔接、补充规定和1-5号解释。
本文结合最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总结政府会计科目的相应变化,供大家实践参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调整有关经济业务政府会计核算科目,以适应经济业务的需要。
新《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2022年12月30日实施,相关具体影响会计明细科目变化如下。
本文件代替GB/T 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与GB/T 14885—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本文件给出的分类代码不改变现有会计准则制度中对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分类。
2 会计科目来源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一级科目,符合对应会计科目核算条件的资产应使用对应会计科目做核算;不合乎条件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采用相关联的费用类科目进行核算。
3 为便于使用,本文件给出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会计科目的对照关系,见上表。
2023年1月,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 号)文件,在通知附件列明了202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表”、“公共基础设施明细表”、“政府储备物资明细表”、“保障性住房明细表”中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固定资产分类已按《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进行了调整。如下图:
综上,《政府会计制度》关于科目设置的规定:“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别的需要。”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相应的“1601固定资产”科目以及“160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明细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做调整,具体调整如下表。
2020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布《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分两批进行,到2021年5月底前所有省份要按照《规范》和《技术标准》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正式上线,深刻地改变政府部门单位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和会计业务核算。由于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后,单位核算环境变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处理账务必然要随之变化。
《规范》取消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统称为国库集中支付。统一了资金支付业务流程,资金支付均由部门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系统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设定的校验规则对预算指标等校验通过后,发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不再区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部门单位该核算维度可以取消,同时取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到账业务,部门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在支出时同时记入收入。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相关单位年末不再进行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业务的核算。
《规范》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计算和管理的规定,建立结余资金自动收回的机制。系统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按规定自动计算结转结余资金,为后续管理提供数据支撑。《规范》规定除科研项目外,不得改变上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用途,不需按原用途接着使用的,应当及时交回财政部门,避免部门将结转资金调剂用于其他项目,通过一体化系统实现结转结余资金的动态管理。
综上,财政部及时回应和解决一体化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于2022年9月,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财会〔2022〕5号)。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中央预算单位(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会计处理参照执行)在会计核算时不会再使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 科目和“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下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明细科目。因此,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及有关业务流程变化,按照当地属地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要求,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规定,调整和停用相关科目,实行新的核算方式。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理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则的变化必然影响事业单位使用专用基金核算业务的变化,也就是其使用就必须先在相关的费用和支出科目予以反映。
事业单位依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做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
事业单位理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期发生额转入专用基金,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在“5001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和“7201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反应使用专用基金的部分,设置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财政部分别于2021年、2023年先后发布了 《关于逐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 、 《关于逐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 、 《关于逐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 等三个文件,三个文件对于“1801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科目做了细化要求,同时公布了相关会计明细科目及科目编号,比如市政基础设施(180103)分为交通设施(18010301)、供排水设施(18010302)、能源设施(18010303)等,各相关业务单位应按明细科目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建立完整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2019年12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PPP会计准则)。2020年12月,财政部又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财会〔2020〕19号)。
《应用指南》要求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应增设“1841 PPP 项目资产”“1842 PPP 项目资产累计折旧(摊销)”“3601 PPP 项目净资产”等明细科目,以规范政府方对依法依规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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