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0月19日)
问题1:委托视频制作、音频制作以及游戏人物宣传图的制作类的合同,缴纳印花税吗,是按照哪种类型缴纳呢?
按照现在实务中执行口径,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新《印花税法》将加工承揽合同修订为“承揽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具体范围没有列示,还需等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别的文件予以明确。
劳务报酬每个公司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相关的会计处理,现在还有搞不清楚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对于该问题,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非独立+雇佣”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独立+非雇佣”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但是,实务中并无严格区分。
对于员工因为工资而向雇佣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员工领取工资是不需要发票的。而对于“独立+非雇佣”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境内向个人支付超过(500元)小额零星的,需要取得税务局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临时工等发放报酬的,造工资表发放的就不需要发票,要发票的一般也就不再需要工资表(当然也可当作发票的附件)。
问题3:业务招待费在筹办期间将其60%计入筹办费,那剩余40%计入哪里?可以税前抵扣吗?
对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在会计核算时: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是100%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是100%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因此,并不存在只是60%计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在税前扣除。
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要记住一句话“桥归桥路归路”,也就是说会计核算一定是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进行的,对于税会差异只需要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公司借了个人贷款,1000万本金,4%的月息,因为借款时间长,利息金额大,但是公司没办法取得对方的利息发票,这部分利息暂时挂在往来款上,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样处理?
对于会计核算来说,不管是否取得发票,都应按经济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既然明明知道支付的利息,就应该在会计核算上作为利息支出。没取得发票只是影响税前扣除,不影响会计核算。
2、支付的利息,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3、借款利息太高,年利率高达48%,属于高利贷。根据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利率水平超过同期同类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5:新公司如何确认用哪个会计准则(制度)?假设确认好了,到哪里去导入相应会计科目?企业财务软件要备案吗?
目前,公司制公司能够选用的准则(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很复杂,主要是业务比较庞杂的上市公司和大中型国企在适用,也是证监会和国资委的要求。
对于业务最简单,企业规模比较小的中小企业,现在多数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老旧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前上市公司采用的核算方法,现在主要是一部分成立时间相对来说比较久远的公司或会计专员年龄比较大的企业在使用。
除上市公司和大中型国企有强制性要求外,对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选用何种准则(制度)做核算,企业自主决定。
在确定好以后,现在市面上主流的财务软件大多数都内置有完整的会计科目,在初始化的时候能直接导入。企业采用的财务软件,在税务登记时有必要进行备案。
1、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能自行开具农业收购发票做账,并能抵扣进项税额;
2、个人零星小额交易(金额低于500元),可以内部付款凭证及对方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可以不需要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3、支付个人货款大于500元,且不属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的个人到税务局去。
不过,不管是否取得符合税前扣除凭证,都不能影响企业会计做账,企业在购进货物并支付货款后,会计核算应确认存货的购进和银行存款的减少。没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只要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问题7:信息推广行业,进项是信息服务费,是通过借预付账款—待摊费用,贷预付账款核算的,有别的科目可以核算么?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的。
问题8:2008年前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要将资产转移给总公司与总公司下面一个子公司,税务上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
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规定2、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政策依据:《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最大的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因此,对公司集团内部的资产转移,建议参照上述规定,尽量做到满足税法规定,以此来实现资产重组以达到不交税的条件或结果。
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属于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股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等法人机构,都是依规定适用分5期递延纳税。
因此,公司后期注销时存在两种情况:1.知识产权出资时间5年以内,递延纳税尚未缴完;2.知识产权出资时间5年以上,或递延纳税已经缴完。
第一种情况:由于递延纳税尚未缴纳完毕,在企业注销时,股东需要补缴递延纳税尚未缴完的部分。
第二种情况:由于递延纳税已经缴纳完毕,所以注销时股东不再需要补缴递延税金。
在企业注销时,若企业还有非货币资产,包括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依规定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计算入清算所得。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没有对外处置,视为分配给股东,需要按照评估的公允市价计算,一方面确认为企业清算所得,一方面视为股东收回投资或取得分红。
因此,对外处置非货币性资产,需要依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没有对外处置,而是分给股东或股东收回,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股东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收回款项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金额超过最初投资额的,需要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分红则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种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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