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施行支撑乡村金融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公告
时间:2024-03-29
来源:产品中心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稳妥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供给稳妥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时间(一年以上)寓居在城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含长时间寓居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寓居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员工和乡村个体工商户。坐落城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集体、校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营生一年以上的住户,不管是不是保存承揽犁地均不归于农户。农户以户为计算单位,既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借款的断定应以借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归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是指单笔且该农户借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借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稳妥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利息收入进行独自核算,不能独自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则的优惠方针。
阐明:因方针一直在改变,以上管帐实操相关联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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